顶易云外贸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以确定它是否是一个骗局。因此,客户在合理评估和分析顶易云外贸之后,应多留意这些风险和提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潜在风险。常见的商业诈骗中有哪些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陷阱1。代理“陷阱”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
顶易云外贸是骗局吗?
顶易云外贸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以确定它是否是一个骗局。外贸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面临许多挑战,包括货物质量的问题、财务安全方面的问题以及国家政策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外贸公司时,客户需要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在未来遭受损失和风险。没错,顶易云外贸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和风险评估。在选择外贸公司时,客户应采取措施缩小风险,例如了解公司的资质和信誉、查看公司的历史记录和客户反馈等。在确定之后, 记得签署合同并确保协议清晰明确,以便在防患于未然时,更好地解决争议。
然而,由于外贸公司存在一些迷惑性且可疑的动作,客户需要多加警惕。其中一个明显的警告信号是外贸公司要求大量预付定金,并不能保证货物按时交付。此外,如果公司避免分享合法的资质和历史记录,则必须小心对待。因此,客户在合理评估和分析顶易云外贸之后,应多留意这些风险和提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潜在风险。
总之,顶易云外贸存在风险,但只要客户采取正确的评估和操作流程,就可以降低风险并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成功完成。必须依据其资质以及公司信息等多方面考虑这个外贸公司的真实性,对其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可以降低投资所带来的财务和商业风险。
香港外贸骗局都是怎么拉人的
分析常见的5大外贸骗局:1.联系人邮箱非公司邮箱 买方使用的邮箱地址后缀一般为hotmail,gmail等非公司邮箱地址,出口企业难以确定交易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买方也极易逃避追讨。
2.贸易合同不够完善 部分出口企业未与买方签署完善的贸易合同,主要问题包括支付方式不明确(例如只约定T/T付款),买方未对合同签字盖章等。
3.支付方式多为放账 部分企业初次交易未收取预付款,即采用大额放账等较为激进的收款方式,导致收汇风险升高。
4.初次交易设局 出口企业与买方的交易均为首次交易,买方多利用出口企业急于接单,开拓新市场的心理施骗。根据部分出口企业反馈,其通过B2B平台或者各地展会,如广交会等,认识新买方,便与买方洽谈订单,开展交易,交易前未进一步了解买方,核实买方资质背景,结果掉入买方所设“陷阱”。
5.买方态度多变,金蝉脱壳 买方先是口头承认债务或承诺付款但后期回避追讨,甚至同时拖欠多方供应商货款,金额较大,引发连锁反应。
拓展资料:
一.现在诈骗手段千奇百怪,主要以短信,电话等最为常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预防。
1.预防伪基站诈骗,如收到要求汇款的信息,即使是常见的服务号或好友号码,也要对短信内容进行甄别。最好是回拨电话进行咨询验证。
2.预防银行卡盗刷器诈骗,在小店铺购物时,尽量不要用银行卡消费,如需刷卡,要注意卡口,键盘是否有异样,刷卡时要注意遮挡,防止泄露密码信息。
3.预防利用木马病毒诈骗。网银,支付宝,微信转账等都要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的APP软件进行操作,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银行卡账号,密码,身份证和交易验证码等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平时可以多观看一些防诈骗视频和相关案件分析。
常见的商业诈骗中有哪些
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陷阱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而尽管有些熟人无有意诈骗,但却被第三者欺骗,而牵连外经贸企业。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其表现形式是: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最后,诈骗频频得手,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②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③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④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人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当这些承诺得到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同意后,“业务”即告成交。一旦你掉人其“好处”陷阱后,在美丽的诺言后面并不可能兑现等待的却是另一场“恶梦”。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
二、在业务运作中的陷阱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五花八门,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在外表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
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