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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保税区是什么意思,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时间:2024-11-1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外贸新闻大全 文档下载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是什么意思,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1、保税区是指在海关监管下,可以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的优惠政策。2、保税区具有多种功能,如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它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高、运作机制便捷、政策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3、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货物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保税区和自贸区的区别

保税区和自贸区的区别如下:
1、监管力度不同。保税区在海关的特殊监管范围内,货物入区前须在海关登记,保税区货物进出境内、境外或区内流动有不同的税收限制;而自由贸易区是在海关辖区以外的、无贸易限制的关税豁免地区;
2、储存时间限制不同。保税区的货物存储有时间限定,一般为2至5年;而在自由贸易区内,货物存储期限不受限制;
3、货物管理方式不同。由于保税区内的货物是“暂不征税”,对货物采用账册管理方式;而在自由贸易区,主要考虑货畅其流为基本条件,多数自由贸易区采取门岗管理方式,运作手续更为简化,交易成本更低;
4、功能作用不同。目前许多保税区的功能相对单一,主要是起中转存放的作用,对周边经济带动作用有限;而自由贸易区一般是物流集散中心,大进大出,加工贸易比较发达,对周边地区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税区是什么意思?

保税区[bǎo shuì qū]
  • 兼有出口加工和对外贸易综合功能、实行特殊关税政策和管理手段的海关监管区域。

凡由国外进口的物品再行加工出口,避免日后出口退税的手续,在进口时暂时记账,先免缴关税,称为保税。

保税货物的基本特点:
1、进口货物时为了特定目的而进境
2、进口货物在进境时不能确定其最终的流向
3、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税货物可以暂免交乃进口环节各项税款

保税区的含义是什么?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有: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   (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